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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对方2次不出庭,起诉离婚一方不到庭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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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提出离婚的一方没有出庭怎么办

目前,在离婚案件的审判实践中,当被告被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时,法院通常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0条缺席判决结案。笔者认为这是审判实践中的一个错误,离婚案件中拒绝出庭的被告应被传唤出庭。

首先,《婚姻法》第25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关系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显然,调解是离婚案件的必要程序。调解无效是判决准予离婚的先决条件。然而,调解是由原被告双方面对面进行的。如果被告不出庭,调解将是不可能的。因此,除了失踪的被告,被告必须出庭审理离婚案件。

其次,由于离婚案件的判决依据是夫妻关系是否完全破裂,如果被告不在法庭上,法官只能听到原告的一面之词,而不能全面、客观地调查夫妻关系的实际情况,从而容易导致错案。

第三,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传唤必须出庭的被告人两次,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这项法律规定为离婚案件中拒绝出庭申请逮捕令的被告提供了法律依据。

因此,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如果被告故意逃避审判而不是失踪,应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出庭参加诉讼。

以便这种离婚案件能够得到公平和合法的审理。值得一提的是,如果被告人确实下落不明,那么由于客观上无法组织原被告人之间的调解,调解程序可以在审判中取消,直接做出判决。

该决定是根据**高法院第《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规定》号法第12条做出的,该条规定,“如果一方下落不明达两年之久,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并且经公开宣布后下落不明,可以依法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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