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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广州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违约金太低,我可以请求法院增加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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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从一家房地产公司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买卖合同规定,如果卖方因逾期交付房屋而违约,买方可以解除合同,卖方应退还房款,并按0.5%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累计付款。 。后来,一家房地产公司逾期6个月交付了房子。邵某起诉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违约金。他还认为违约金过低(例如按照合同标准计算的违约金仅为20000元),请求法院对违约金进行调整。金钱数额。

律师声明:本案争议焦点是: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了违约金计算标准时,如果因房屋原因导致房屋延迟交付的开发商的理由,购房者能否根据实际情况要求适当加价?违约金的计算标准。这种情况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高于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适当减少。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合同虽然明确规定了违约金的支付标准,但因某公司原因未能继续履行合同。当王先生付清全部货款时,他却未能如期拿到货。王雷要求提高违约金标准有法律依据,二审法院对此进行了调整。判决房地产公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标准计算违约金,赔偿王某8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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