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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起诉书

原告:郭某,女,汉族,40岁,现住址:锦州市黑山县【】镇,身份证号:210726************

被告人:王某,男,汉族,45岁,现住址:锦州市开发区【】村,身份证号码:211402************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因交通事故给本人造成的全部损失,共计人民币66,588.25元(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费、交通费、营养费、伙食补贴、提高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

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原因

2007年12月25日7时40分,被告人王某驾驶一辆无牌两轮摩托车沿金州开发区南海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金港街路口。自行车骑手被郭某抓伤,导致郭某受伤。郭某于2007年12月25日至2008年3月26日在锦州第二医院住院,共住院93天。经辽宁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法医检验所鉴定,郭某伤残程度为十级。 2008年3月28日,锦州开发区公安局交通巡警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王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原告郭某无责任。被告的行为对原告的身心造成了极大的伤害。被告已支付医疗费23,000.00元。因此,被告依法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最诚挚的问候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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