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不具有自然法律效力,也不具有产权公示效力——谢海林诉金豪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案例:商品房预售合同经过登记,未办理产权设立、变更、转让,不具备产权公示效力。就登记而言,房地产企业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时单方变更合同条款有关违约金标准的内容的,不具有变更合同的效力。因此,违约金的标准仍需符合双方原合同约定。
6。在处理一居二买卖合同的履行问题时,可以从合同的真实性、签订顺序、付款程度、备案、房产占有、预登记、等 - 遵义市红花岗区长征镇沙坝村纪念街村民小组诉遵义明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本案要点:处理一房两房的合同履行问题,可以从合同的真实性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的时间顺序、付款水平、合同备案情况、房产占有事实等方面入手争议、预登记状态等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8年第12期(总26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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